選擇權是一種權利契約,買方支付權利金後,便有權利在未來約定的某特定日期(到期日),依約定之履約價格(Strike
Price),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的約定標的物。賣方則有義務在買方執行權利時,依約履行。
一般認知最早的選擇權交易,當可回溯至十七世紀初期。1610年代,最初被鬱金香的美麗所吸引的是手頭寬裕的植物愛好者,因為鬱金香的球根一開始就是高價的商品。由於鬱金香在當時乃貴族身份的象徵,在農人、盤商及投機客大量投入的情況下,鬱金香價格扶搖直上,也帶動選擇權市場的發展。
1636年,一棵價值三千荷蘭盾的鬱金香,可以交換八隻肥豬、四隻肥公牛、兩噸奶油、一千磅乳酪、一個銀製杯子、一包衣服、一張附有床墊的床外加一條船。當時甚至還有過一個高級品種的球根交換了一座
豪宅的紀錄。
1637年2月初,鬱金香價格突然暴跌。與其說是暴跌不如說是找不到買家,由於缺乏健全的市場交易以及保證契約雙方權益的機制,當鬱金香狂熱退潮,價格崩盤之際,賣權賣方拒絕履約,鬱金香選擇權交易市場宣告瓦解。
期權具有四種基本形式(策略):
買入買權(Long Call) → 預期強烈看漲   
買入賣權(Long Put) → 預期強烈看跌   
賣出買權(Short Call)→ 預期不容易大漲 
賣出賣權(Short Put) → 預期不容易大跌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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